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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34-200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4 年 1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 247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34 —2m4 ,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6 .1.2、6.1.3、6.1.4、6.1.5、6.1.6、6.1.7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 行。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 92) 和《民用照明设计标准》 (GBJ133 —90)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 年 6 月 18 日
前言 本标准系在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Jl33---90 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92 的基础上,总结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照明经验,通过普查和重点实测调查,并参考了国 内外建筑照明标准和照明节能标准经修订、合并而成。其中照明节能部分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 和资源综合利用司组织主编单位完成的。
本标准由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照明管理 与监督共八章和二
个附录组成。主要规定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标准值、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 在执行过程中,如 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 ( 北京市车公庄大 街 19 号,邮编: 100044) 。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设计院 中国电子 工程设计院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九佛电器实业有 限公司
飞利浦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 通用 (中国)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索恩照明 (广州 )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赵建平 张绍纲 李景色 任元会 李德富 汪 猛 李国宾 王金元 杨德才 钟景华 徐建兵 周名 嘉 张建平 刘 虹 姚 萌 钟信财 杭 军 柴国生 钟学周 姚梦明 顾 峰 宁 华
术语
一般规定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
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照明数量和质量
.1 照 度
.1 .1 照度标准值应按 0 .5、1 、3 、5 、10 、15 、20 、30 、50 、75 、100 、150 、200 、300 、500 、 750 、1000 、 1500 、 2000 、 3000 、 50001x 分级。
.1.2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 照度值应符合第 5 章的规定。
.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
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 500mm 时;
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识别移动对象,要求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时;
识别对象亮度对比小于 0. 3 时;
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视觉能力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