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东莞华文花园物业管理公共制度
东莞华文花园物业管理公共制度
费用缴交办法
●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
●住户自用水、电费根据供水、供电部门收费标准交纳。公共水、电费,按规定由物业公司负责支付。
●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参照有关政府指导价制定。
●业主应每月按规定到管理处缴纳管理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业主(住户)应于次月5日前同时付清上月自用水、电费和本月管理费,若无故拖欠应交纳的费用,每天按应交款项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对拒交或无理取闹的,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提出警告,甚至采取停电停水处理。
●业主对收费通知单所列金额如有异议,可在收费通知单发出后的交款期内与物业公司联系,但不可借此拖延付款。
●房屋产权如有转让行为时,应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到物业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并对该单位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否则,物业公司将视该单位所发生的费用为时下业主承担。
●业主如有出租转让行为时,业主负责按时付清该单位所有发生的费用,物业公司不负责向租户清收。
●各项缴交费用以物业公司开具财务票据为准。任何形式的付款,只要物业公司未开出收款财务票据,都视同未交。
公共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为加强园区公共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修缮责任,保障房屋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毗连房屋是指具有系统结构相连,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所有任何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及院落、上下给排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妨碍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公共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公共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及管理公司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外形或结构时,除需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外,还需事先征得其它所有人的同意。
●凡公共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视自然损坏。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故与事件),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壁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共有房屋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有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楼面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屋面的修缮,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共同分担。
多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共同分担。
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共同分担。
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水泵房、配电房、明暗沟、各类管线管道、水、电照明、通讯线路、园区道路、园林绿化、建筑小品、化粪池、垃圾箱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所交纳的维修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担。
●公共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按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拒绝。否则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公共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负责,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毗连业主共同负担。
●公共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力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责任人除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外,管理公司还可以采取处罚措施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公共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并立即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做出处理,若造成损失,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本规定所称所有人份额是指各所有权人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额占各所有人建筑面积总额的比例。
安全用水、电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园区各配套设施的管理,保障住户正常用水用电,维护园区良好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凡经物业管理公司接管或代管的供水、供电设备系统,一律由管理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任何住户未经准许,不得擅自更改原安装的供水供电设备,不得私自装电接水及私自改动水、电表。如有需要,必需向管理处申请,经管理公司现场检查在不影响居民用水用电情况下,并符合安全要求的,经审批同意,才可进行。
●供水、供电的公共开关不得随意扳动,如属小孩所为,由其家长负责。
●如住户认为原来电表容量不够,需要增容的,必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符合增容要求的,方给予增容。
●凡拒绝管理公司水电工检查和不采取安全用水用电措施造成影响供水供电,且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要按实际情况给予赔偿。
●非本公司专业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房,特殊情况需经管理公司同意,并由机电值班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配电房。
●严禁在高压线路上和变压器周围晾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