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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庭审报告.docx

上传人:mkjafow 2020/11/26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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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司法庭审报告
2013年5月23日上午,我们去西城区法院旁听了一起审理公司法的案件。现实参与到旁听审理中与只是理论上谈论案件的感受是不同的,现将我此次旁听报告汇报如下:
庭审前准备
为了寻找关于公司的案件,可谓是纠结了一段时间。通过各种方式询问打听,终于在网上西城区法院的公告上看到了一件关于公司的案件。这种通过各种途径打探,费劲周折,却偶然在网上发现一个现成的案例,很有一种“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的感觉。其实,细想一下,这种结果的获得也不属于“天上掉馅饼”的偶然,而是坚持不懈的努力所获得的果实。一份付出一份努力,厚积薄发而已,在自己不知不觉中慢慢靠近所要达到的目标。
参与庭审阶段
时间:2013年5月23日 上午9点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第29法庭
案名:姜敏与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决议纠纷一案
审判员:XX
书记员:XX
原告:姜敏
被告: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情简介
原告姜敏系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长,%股权的股东召开了临时股东会,选举新一任董事会成员。原告诉称公司股东举行临时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定程序,新选举的董事属违法组建,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二)、庭审过程
1、庭前准备
2、宣布开庭
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审判员入座(简易程序无合议庭)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原告方以及被告方出庭人员情况
审判长宣布开庭
核对双方当事人基本身份情况和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权限
审判长及书记员姓名
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法庭调查
(针对事情发生的事实部分进行)
原告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1)、临时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程序不合法。此次会议的召开系自行主持,并非由原董事长主持;
(2)、2月16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形成的选举新的董事会的决议真实性有异议。此次参加会议的股东有张某、唐某等人为来开会,而会议决议上却有其签名,对其所签名真实性有异议;
(3)、该重新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决议非股东于2月16日所签,而是事后补签,此决议形成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4)、原告有证人甲一人,其系该公司股东,参加了2月16日的股东会议,出庭作证其在2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名,但非做出重新选举新任董事的该决议;
(5)、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临时股东会决议;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等。
被告辩称:
(1)、临时股东会召开并不违法。《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持有表决权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表决权的股东向原董事长提议召开会议,是原董事长不履行召集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职责;有录音证据一份证明原董事长知道且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2)、证人甲所证事实不予认可。甲现仍服从原董事长姜敏的领导,对其证言的真实性存有异议,不能证明其当时所签决议不是该决议。
4、法庭辩论
原告称其未收到股东要求召开2月16日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不知道要召开会议;其提供的证人甲称于2月16日会议结束时签过两次名,但明显没有在该决议上签名,证明了该决议并非经过召开股东会议形成的决议,而是事后补签。
被告称其通知了原董事长姜敏主持召开会议,并有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姜敏知道且同意召集主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