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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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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sunhongz3 2020/12/9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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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陇县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区域封锁和行业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凡属《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1


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三)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和构筑物加固改造、维修及其它依法进行的专业承包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上述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招投标的规模标准因经济建设情况需要做出调整的,由县招投标办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已经招标的工程因重大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幅度达到30%(含30%)或虽未达到30%但原中标人不再具备变更后的工程承包资质要求的,应当重新进行招标。2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交易活动必须进行招标:
(一)政府采购单项金额或同类货物、服务采购合计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二)其它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出售,标的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三)政府认为应该招标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 下列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或法律允许的其它方式确定项目接受人。采用招标方式的,应纳入依法招标的项目范围严格按招标程序和规定进行。
(一)政府特许权经营项目投资者的选择;
(二)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项目的代建者和经营者选择;
(三)可用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项目经营者选择;
(四)道路、水利、邮政、电力、通讯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五)其它涉及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的项目。
第十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出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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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主体加层工程或者在建工程追加的低于3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之外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可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确定项目接受人。工程建设类项目可采用议标方式确定项目接受人;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项目接受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可采用议标、竞价谈判、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确定项目接受人。采用议标、竞价采购、竞价谈判等方式的,邀请不少于三个竞争者,在政府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发包。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决定全县招标投标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