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贩卖运输毒品最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无锡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指派虞晓锋律师为被告人唐厚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被告人唐厚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情节、贩卖毒品数量等相关案件事实均持有疑义。请法庭在量刑时能予以考虑; 一、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 有类似“放水养鱼”、“数量引诱”等侦查陷阱之情况; 案卷材料称:公安机关在 2009 年 7 月发现了破案线索,在 2009 年 10月 11 日破案,并抓获相关被告人。但辩护人在查阅案卷时发现在 2009 年 5月 25 日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案号为( 2009 ) 锡刑初字第 22 号判决书, 就明确载明“文安平绰号四娃子” 2008 年 7月 29 日被抓获同年 8月 27 日被逮捕,据文安平交待贩卖毒品海洛系受本案被告人唐厚强指使,根据该判决书第四页中的相关记载也可以加以证明, 所以公安应当早在 2008 年就已经掌握了被告人唐厚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这一重大案情, 又根据本案诉讼证据卷 1《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之记载公安机关在 2009 年 7 月间, 根据特情举报也可以看出办案机关这时对被告人唐厚强及其马仔傅继强的相关个人情况及落脚地点一清二楚, 如果说 2008 年文安平案发唐厚强负案在逃公安一时没有办法抓获,那为什么在 2009 年 7月-10 月期间唐厚强多次来锡贩卖运输毒品相关机关却按兵不动呢?而从起诉书来看,被告人唐厚强大部分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是发生在 2009 年 7 月份以后。从以上情况不难看出,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存在明显的“放水养鱼”情形, 此极类似刑事法律规定中的“数量引诱”式的侦查陷阱。试想,公安机关在发现案件线索后,如果尽早展开抓捕行动,恐怕也不会有本案如此巨大的毒品数额, 也不会有被告人的今天。需要说明的是:辩护人前述陈述并非确认被告人确有如起诉书所述之毒品数额,仅是为辩护表述而行(下同)。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示, " 数量引诱" 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可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从现有侦查技术而言,公安机关是完全有能力侦破毒品犯罪及抓捕毒犯的。比如:在发现线索后即对相关人员进行跟踪及对通话进行技侦,即能够发现相关人员是否在进行毒品犯罪及毒品犯罪的金额并获取相关证据。值得指出的是:公安机关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其最主要的目标应是预防、制止犯罪的发生、减少毒品流入社会之毒害。现公安机关如此放水养鱼,为了贪一已之功而放任犯罪,从小额毒品数额形成现在起诉书所指控的巨额毒品之惊天大案,背离了公安机关的行为宗旨,令辩护人十分震惊和遗憾! 在上述本案存在“放水养鱼”、“数量引诱”等侦查陷阱之情况,提请法庭在量刑时即应当留有余地,应当从轻处罚。二、对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总数量,辩护人表示存疑。本案中在公安机关在破案时起获的毒品分别是 200 8 年抓获文安平时在徐平的住所查获的海洛因 339 克, 2009 年 10月 11 日在竹苑新村 80号 202 室搜查到冰毒 800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