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介绍】
原告:房爱霞
被告:黄涛
一九八九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育一女孩黄文静。二00二年四月一日,原、被告因生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离婚证上协议内容栏中载明“婚生女黄文静,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拿抚养费;在泰安路274号上下八间楼房,一个院子归男方全部,婚前财产各自归自己全部。”
离婚后,被告和她人结婚,原告感到和被告复婚无望,遂以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公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楼房八间及冰箱、电视机和VCD等。原告要求分割八间楼房及院落,系一九九六年由原、。被告父母和原、被告离婚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
婚生女黄文静现在初中读书,由被告抚养。
原告现暂住其娘家,无住所。
【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诉称关键财产八间楼房及院落,系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出资65000元购置,且原、被告和被告父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该房产应为家庭共同财产,而不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被告父母在购置房产时出资百分比较大实际,原、被告夫妻对该房产共同拥有财产份额大致为25000元,原告应分割该房产份额为12500元,原告在离婚协议书中所放弃分割财产即为12500元。原告在放弃分割12500元房产时,被告也同时免去了原告应负担儿女黄文静生活和教育费用。依据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民法标准,综合分析离婚协议书中儿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两项内容,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财产处理并不显失公平,基础合理,无须重新处理。相关原告诉称电视机、冰箱及VCD等财产,系离婚协议书未包含财产,应予分割。原、被告双方虽对上述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但被告已明确表示上述财产能够分割给原告,法院支持被告意见,上述财产归原告全部。原告要求继续居住在被告家中,考虑到被告现已再婚,且和其父母共同居住实际,为降低矛盾,原告不宜再居住该房。但考虑到原告确无居所,且又是下岗人员,经济生活方面确实困难实际,依据《婚姻法》相关要求,被告应给合适经济照料。
本案经调解,原、被告达不成协议。依据《中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要求,判决以下:一、被告黄涛赔偿原告房爱霞人民币8000元。二、万宝牌冰箱一台,日立牌电视机一部,裕兴VCD一台归原告房爱霞全部。三、驳回原告房爱霞其它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据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行为,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本案属于前者,原告和被告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对儿女抚养问题做出了约定。
在法律上,协议离婚须符合两个条件:
1、双方自愿
2、已就儿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协议离婚是符合这两个条件,不过原告诉称电视机、冰箱及VCD等财产,系离婚协议书未包含财产。属于对部分财产未达成明确协议,标准上不影响协议离婚效力,原告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应对此作出裁判。
本案中原告起诉称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公,关键针对房屋和电视机、冰箱及VCD等财产。前者属于协议离婚中明确要求属被告全部,后者则不属于。法律要求,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而诉,法院应受理;经审剪发觉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等情形,应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对房屋审查关键是看协议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和显示公平。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