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铁岭市工商局行政职权目录
单位: 铁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填表时间: 2013年2月28日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处室
备注
1
企业核准登记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3、《中华人民共和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55号),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中华人民共和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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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辽价发[1992]173号: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变更登记费(非注册资本类)100元;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需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企业登记注册指导科、注册分局、高新区分局、物流城办事处、新城区办事处、开发区分局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许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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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辽价发[1992]173号外,收取一千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费为100元。
企业登记注册指导科、注册分局、有辖区的直属分局
3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三款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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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注册科、注册分局
4
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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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市级广告单位100元,县级广告单位50元
广告科
5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行政许可
1、《外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10号令)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二百三十七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为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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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辽价发[1992]173号: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费,以承包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