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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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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精品小课件 2020/12/25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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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兰州办事处门面房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处房屋租赁管理,根据国家和吐哈油田公
司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用于租赁的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是指产权归兰州办事处所有,本处以外单位或个人按照合同承租、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房屋。使用该类房产的单位或个人(简称承租者)与兰州办事处为租赁关系。
第三条 承租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办事处、街道、社区、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承租者我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者负担。
第四条 出租房承租者依照合同向我处交纳房屋租赁费,按实际发生额度缴纳水、电费。如使用小区卫生间者,必须以从业人数为准按月缴纳卫生费。承租者还要预交租房履约保证金。对不能履行租赁合同按期全额缴纳房租费的,我处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回欠款后,收回房屋。
第五条 出租房原则上不得转租。未经我处书面同意,承租者不得将出租房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否则我处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承租者租赁保证金。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租的,必须书面报经我处批准同意后,承租者方可将出租房转租给第三方,我处将其纳入统一管理。
第六条 未经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用途,不准擅自改动房间结构。对擅自改变出租房用途的,我处有权收回出租房,一切损失由承租者承担;对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的,责令限期恢复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合同约定月租金额1-2倍的罚款。
第七条 我处负责出租房屋及设施的大型修缮。承租方要负责房屋内的门、窗、水、电、暖管线及合同约定地域内所有设施的日常维修。对管理不善或人为损坏造成房屋损失及水、电、暖设施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承租者承担。造成重大损坏以至影响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使用寿命或致使房屋灭失的,除责令承租方出资修复外,还要根据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