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改写历史的两种手法:再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一、旧话重提在预防犯罪法律体系中,没有哪一种制度像劳动教养这样承受如此之多及如此之严厉的社会抨击,本世纪之初,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学者曾经会诊劳教制度,粗阅200 1年第6期《中外法学》. 时就已系统论及。[1] 可见讨论劳教是个老话题。旧话重提的理由是:第一,近十余年来,国家立法部门为推动该制改革和有效规制这一隔离性预防措施, 展开了相关的立法调研,但法案草拟的进程并不那么顺利,立法部门曾试图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规范劳教的运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法案名称、适用对象与适用程序却都存在明显的分歧,另有学者更是不看好如此立法的价值,笔者就曾撰文质疑拟制这部法案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但在此期间,. 终非常谨慎。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后, 全者问时仍然认为, 劳动教养制度如何改革,《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是否还需要制定,应该如何制定,还要结合整个社会的实际需要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情况统筹考虑。[2] 第二, 2002 年《公安机关办理劳教案件的规定》调整劳教适用对象,增加聆询程序,的确在一段时间内明显降低了劳教的适用率,但近年随着打黑和打击传销等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升,更重要的是,其中诸如唐慧案、任建宇案等“因言获罪”案件的相继发生,再度将整个制度推到社会批评的靶心。它表明,局部修补该项制度难见实效, 整体调整预防犯罪机制须有更大力度。第三,劳教适用不仅关乎公权力的合理运作,还直接涉及个人基本权利的限制,即便目前国家治安机关已经明显收紧劳教的袋口,该制度的局部实效与社会现实需要和基本价值相背仍会动摇其整体存在的正当根基。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基于对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进程的关注, .. 它的去留理应再度受到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第四, 自1970 年代,传统大陆法系国家针对有再犯危险的服刑人适用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的做法已不多见,日本 1974 年草拟《改正刑法草案》迟迟未获通过的原因之一是其创设保安处分制度受到强烈质疑{1} ;1986 年法国新刑法取消了先前?对多次累犯在刑罚之外可宣告长达 10年的‘刑事监护’的规定,改为社区跟踪监管{2} 。2009 年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认为,德国对于具有危险的倾向犯的保安监管,. 的隔离特征,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7条第 1款所规定的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3] 国外司法变化和上述诸多现实因素的叠加,提示人们审慎掂量其制度前景。第五,随着《禁毒法》的实施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正,那些曾经为学界普遍接受的理论方案的基础条件有所改变,原劳教功能之一即强制隔离戒毒已经自立门户,强制医疗须经法院且运行特殊程序决定,此时是否还需另行立法推动劳教制度改革有待深究。比如目前劳教场所主要的收容对象是四类人:. 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的常习性违法行为人与轻微犯罪人(包括所谓实施无理缠访或者教唆传销行为的人员)、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因信奉法轮功破坏法律实施的人员、强制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经两法分流后, 由于第三类人员可局部归入第一类人员,劳教真正适用的对象缩至实施了严重违法或者轻微犯罪的人员。将他们与其他对象继续捆绑在一起,实现高度同质化管理和统一的法律规制,有无必要和是否可行都应认真应答。.. 近年,无论冠之于保安处分还是教养处分的名称,在改革基础上保留对实施了严重违法或轻微犯罪的人员的剥夺自由处分的理论主张,已为立法者勾勒出框架性修法方案:保留场所性强制教育或者治疗方式;限定半年至一年的限制人身自由期限;采取司法程序替代现有特殊行政程序等等,已是耳熟能详。[4] 对此, 如果只是重新搬出这些理论主张,阐释它在当下的用意和价值,不过是重复前人已经做过的事情,旧话重提无甚新意。但是,. 本权利的立场,根据变化了的法治状况,重新考量理论方案,提供运用另一种手法改写历史的前景,旧话重提的意义可谓深远。由于上述方案重在解决如何有效抑制常习性违法人员再犯问题,本文针对这些理论方案具体内容阐释自己的看法。二、强制与教养处分之悖论对所谓“大法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倒法院”的人员予以教养处分的主张,. 主要通过强制性劳动教育改变其敌视、蔑视法律的态度,遵守为主流社会所认同的行为规则。这一定位似乎与教化刑传统、与新派教育刑思想同根同源,因而隔离于社会的场所采取带有明显人身强制的手段教育被收容人,一向被这个社会普遍认为没有什么不妥。事实上,奉行国家父权主义,将特殊对象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