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10章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管理
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管理机构
资产评估的重要法规
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Lead-in Activities
(1)社会性和独立性
独立性——指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完全独立于委托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无任何财务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同时也不得经营或从事有损于独立性的事业。
(2)法律性和权威性
法律性——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同时对资产评估的结果负法律责任,必要时评估人员之间要负连带责任。
权威性——指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涉及评估业务的专门机构,其评估结果必须科学、合理、公正、可靠,要经得起质疑和法律查询。
资产评估机构
——是社会中介性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是指由外国资产评估机构与中国资产评估机构以中外合作形式设立的,接受各类资产占有者的委托,以第三者身份为委托人提供各类相关估价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我国允许外因评估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资产评估机构。
(1)中国评估机构应是获得了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土地估价事务所、房地主估价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
(2)外国评估机构应是具有先进专业技术和良好的信誉,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且具有和中的机构。
(3)来华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须已取得所在国家(地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具有5年以上资产评估资历和丰富的资产评估知识与经验,且无不良执业记录。
(4)外商投资评估机构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50万美元,并须有与其申办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外商投资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由国家资产评估行业部门负责审定和管理。经批准,外商投资评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与委托人相关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房地产、机器设备、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等价值评估。
外商投资评估机构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外国机构来华可从事的资产评估项目范围:
(地区)上市或发行股票,需要由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单独进行或与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
(如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需要由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单独进行或与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
我国香港及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资产评估管理机构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实行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由财政部负责全国的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地方各级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资产评估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监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