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部份企业规章制度
第一节企业规章制度概述
一、规章制度会给企业带来哪些风险?
(一)企业规章制度存在法律风险的表现
第一、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情形。
第二、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形。
(二)企业规章制度存在法律风险的原因
第一、主体资格不合法。
第二、内容不合法、不合理。
第三、程序方面的不合法。
二、如何降低企业规章制度起草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一)内容合法
【案例】陈某于2004年8月2日入职实业公司,任文员,从事销售工作的后台管理工作。陈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其中基本工资2100元、月考核奖800元、出勤补贴100元)。2005年5月11日,陈某向实业公司提出申请,从2005年6月1日至8月31日休产假,获得实业公司批准同意。2005年7月22日,陈某分娩生育一女孩。实业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因此实业公司按21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陈某2005年6月1日至8月31日的产假工资。陈某不服,认为实业公司的规定与法律相矛盾,于2005年9月22日申请仲裁,要求实业公司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其产假工资。
1、规章制度的内容要求:合法,即“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2、几种常见的规定是否违法(与合理的界限)
(1)不缴社会保险直接给予员工社保费;
(2)周六上班不另支付加班工资;
(3)停工不发工资;
(4)加班工资按照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的法定倍数计算;
(5)规定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算旷工半天;
(6)规定旷工3天即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
注意
不要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本应在合同中规定的事项。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企业仍然享有比较大的自主权。所以在衡量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时,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企业用人自主权与保障职工权利的平衡点: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如果没有经过协商,而由单位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二)程序正当
【案例】李某于2004年7月15日入职客运公司,任长途客运乘务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27日止。2006年4月12日,客运公司作出给予李某经济处罚1500元、辞退李某的决定,其理由是:李某在2006年3月8日长途客运跟车中,私自接运货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李某对私自接运货物的行为供认不讳。客运公司为证明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其公司规章制度,提供了其公司的《司乘人员营运服务处罚标准》,该《处罚标准》第73条规定: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带人或接货上车牟取私利的,按价值的50倍罚款处罚,
并予以辞退。李某对《处罚标准》不予确认,主张从未见过《处罚标准》。客运公司主张是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发放了《处罚标准》给李某,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有签领《处罚标准》或有将《处罚标准》向员工进行过公示。客运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私载货物的价值。2006年7月20日李某诉至仲裁委,要求客运公司退还罚款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首先,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需有员工参与,并与员工经过民主协商程序
予以确定。
其次,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