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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21 口市政府第 13届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 行。
市长张广宁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的维修质 量和运行安全,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健康发展,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 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 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包括机动车的维护(含车身清洁维 护)、修理等相关经营活动。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维修经营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
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 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丁作,规划行业发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市、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 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笫四条 工商、环保、公安、水务、安全监管、质监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的营业执照监督管理;
(二)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
(三) 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治安 管理;
(四)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排水管理;
(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机动车维修经 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维修、检测的计量器具依 法进行检定或者校准。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有关经营场所、设备、设施、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法律、法 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向所在区(县级市)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 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合法使用证;
(三) 经营场所平面和工艺布置图;
(四) 经营场所符合消防要求的相关材料;
(五) 经营场所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材料;
(六)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证明材料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七)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身份证件;
(八) 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岗位人员名册和岗位资质材料;
(九) 维修检测设备的合格证明及相关计量器具的检定合格证书 或者校准证书;
(十)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基本制度,包扌舌机具设备管理 和维修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卫生制度,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制 度,质量检验制度,接车、交车、服务、配件、返工处理、客户跟踪 服务制度等。
外商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机动车维修
经营行政许可申请书之IJ起15 |_1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于符合笫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10 FI内向申请人颁发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