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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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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50217( 颁布时间) 19950301( 实施时间)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3 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五章附则根绝《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 12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本条例应做如下修改: 十、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绿化、美化市容,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凡驻银川市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绿化系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花、种草、育苗及园林绿化设施等建设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地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地。第四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科学管理,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银川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区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银川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协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城市绿化, 规划中确定的绿地和现有的绿地末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绿化计划和中长期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各项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绿化用地规定所占比例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以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绿化用地规定进行绿化建设的单位, 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实行易地绿化。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委托园林绿化设计部门或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要体现历史文化传统,突出地方和民族特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和设计方案, 必须按规定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第十条绿化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绿化经费。绿化经费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一条绿化工程应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 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对未按规定设计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完成, 逾期不完成的由责任单位交纳实需绿化费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代为绿化。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应当依照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