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权运行流程图1张
材料不全
收件、受理
责任科室:局渔业产业股
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
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退还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材料初审
责任科室:局渔业产业股
办理时限:5日
制作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会同有关单位人员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责任科室:局渔业产业股
办理时限:15日
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听取陈述申辩意见。
注:补充材料及所听取陈述申辩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不符合
符合
分管局领导审核,发放、登记造册。
责任科室:局渔业产业股
办理时限:6日
办结反馈
责任科室:局渔业产业股
申请人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或东山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材料不全
补正后符合
申请
申请材料1、育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有资质的水质检测部门出具的育苗场水质检测报告,水质应符合渔业用水标准;3、育苗场负责人(法人)身份证;4、技术员的技术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承办科室:局渔业产业股
电话:**********
监督科室:局办公室
电话:**********
二、行政处罚权运行流程图4张
温馨提示:
一、简易程序只适用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可以自知道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行政处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承办科室:大队巡查中队、渔政渔监股
电话:0596-5623009
监督科室:局办公室
电话:**********
调查取证
1、两个人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一起执法,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2、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
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进行案件调查
制作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
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副本报行政处罚机关备案归档。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制作案件审批表报批
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抽样取证,制作抽样取证凭证
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7日内作出处理
暂扣捕捞许可证、渔具或渔船,制作物品暂扣单。
专业性问题由法定部门鉴定。
其他证据
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案件调查结束,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批。
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案件材料,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制作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告知有听证权。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在水上,当事人当场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上一级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年。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罚款超过3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3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
执行处罚决定
结案
承办科室:大队巡查中队、渔政渔监股
电话:0596-5623009
监督科室:局办公室
电话:**********
温馨提示:
一、简易程序只适用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可以自知道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行政处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调查取证
1、两个人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一起执法,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2、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复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报大队领导同意、主管局领导同意
执行处罚决定
制作当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制作结案报告,结案
承办科室:大队海监股
电话:0596-5623009
监督科室:局办公室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