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总则
  为了使砌体结构加固做到技术可靠、 安全适用、 经济合理、 确保质量, 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适用于房屋和通常构筑物砌体结构加固设计。
  砌体结构加固前, 应依据不一样建筑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判定标准》GB 50144和《民用建筑建筑可靠性判定标准》GB 50292等进行可靠性判定。 当和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 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或《建筑抗震判定标准》GB 50023等进行抗震能力判定。
    注: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判定标准》GB 50023-95及原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适用范围应按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公布《地震灾后建筑判定加固技术指南》确定。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 除应遵守本规范要求外, 尚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和指南要求:
    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3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4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5  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公布《地震灾后建筑判定加固技术指南》。
3  基础要求
  通常要求
  砌体结构经可靠性判定确定需要加固时, 应依据判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要求, 由有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按本规范要求和业主要求进行加固设计。 加固设计范围, 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 也可按指定结构、 构件或连接确定, 但均应考虑该结构整体性。
  在加固设计中, 若发觉原砌体结构无圈梁和结构柱, 或包含结构整体牢靠性部位无拉结、 锚固和必需支撑, 或这些结构方法设置数量不足, 或设置不妥, 均应在此次加固设计中, 给予补足或加以改造。 不然, 加固设计无效。
  加固后砌体结构安全等级, 应依据结构破坏后果严重性、 结构关键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 由委托方和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约定。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 应和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 采取有效方法, 确保新增构件及部件和原结构连接可靠, 新增截面和原截面粘结牢靠, 形成整体共同工作; 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 和相关结构、 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影响。
  对高温、 高湿、 低温、 冻融、 化学腐蚀、 振动、 温度应力、 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原因引发原结构损坏, 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防治对策, 并按设计要求次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 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 既应避免加固适修性很差结构, 也应避免无须要拆除或更换。
    注: 适修性很差结构, 指其加固总费用达成新建结构总造价70%以上结构, 但不包含文物建筑和其它有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建筑。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 失稳、 过大变形或坍塌砌体结构, 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临时性安全方法, 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需严格实施。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 应按下列标正确定:
    1  结构加固后使用年限, 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约定;
    2  通常情况下, 宜按30年考虑; 到期后, 若重新进行可靠性判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 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3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结构、 构件, 尚应定时检验其工作状态。 检验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 但第一次检验时间不应迟于。
  未经技术判定或设计许可, 不得改变加固后砌体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
  设计计算标准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采取结构分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应采取线弹性分析方法计算结构作用效应,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相关要求。
  加固砌体结构时, 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验算:
    1  结构上作用, 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 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要求和要求确定其标准值或代表值, 若此项工作已在可靠性判定中完成, 宜加以引用。
    2  被加固结构、 构件作用效应, 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结构计算图形, 应符合其实际受力和结构情况;
    2)作用效应组合和组合值系数和作用分项系数,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确定, 并应考虑因为实际荷载偏心、 结构变形、 温度作用等造成附加内力。
    3  结构、 构件尺寸, 对原有部分应采取实测值; 对新增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