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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罪的意义与不足.pdf

上传人:jd234568 2014/6/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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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年第期经济研究导刊.,
总第期.
“亚
意欠薪入罪的意义与不足
张涛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正式将“恶意欠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应该将讨论的重点由“恶意欠薪”行为
是否入罪转向法条规定本身。但法律不可能没有缺陷,此次修正案有关“恶意欠薪”的规定必然有其积极的意义,然而
存在的诸多问题与缺陷也是不能忽视的。应在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尽快作出“恶意欠薪罪”的法律解释,并完善相关配套
制度,以使法律规定切实得到执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恶意欠薪”;意义;不足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第十一届全国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如《加拿大劳工标准法》规定,“如果雇主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年月对向检察员反映本单位工资支付问题的雇员予以解雇或加
日通过,其中将“恶意欠薪”行为正式入罪。在刑法第条以歧视,即构成犯罪,立即予以处罚,其处罚为加元以
后增加一条,作为第条之一,并分三款予以规定。至此, 上或处以一年以下监禁,或罚金与监禁一并执行。”同时,诸
在刑法修正案公布之前,对于“恶意欠薪”行为是否应该人罪如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等地均对惩治欠薪
的争论应告一段落,而是应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将视角转行为有着明确而完善的法律规定。
向法条规定本身,并讨论研究其意义与不足,进而为完善该因此,此次刑法修正案将有关“恶意欠薪”的行为入罪,
规定提出意见与建议,以真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研读符合国际潮流,对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与形象大有裨益。同
新增设的“恶意欠薪罪”条款,笔者认为,该项新规定有着诸时,由于中国已加入国际人权公约,这也是履行国际公约的
多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值得商榷之处。应有表现。
.弥补现行法律的局限性,完善规范劳资关系的法律体

、积极意义
系。现行规范劳动工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
.维护以农民工为代表的众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动合同法》和《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最主要的收入就是等,以及《民法》、《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等。
工资,甚至是劳动者的唯一生活来源,是他们自身及其家人总的来说,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庞杂、效力等级不一,
赖以生存的条件。“恶意欠薪”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成相关规定时有冲突,对劳资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不易操作
果,阻断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不仅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 执行。、如作为规范劳动工资关系基本法的《劳动法》第条
还可能威胁到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对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
存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其危害不亚于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
具有广泛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此次修正案针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以及有能力这些规定往往抽象的以“应该保护”、“必须支付”等加以
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犯描述,对权利救济的规定都过于笼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