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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恶意欠薪罪罪名浅析.doc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8/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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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恶意欠薪罪罪名浅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恶意欠薪罪罪名浅析
一、恶意欠薪问题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27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此人们广泛关注和学术界广泛争论的恶意欠薪是否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问题,最终以刑法修正案设立新罪名落下帷幕。但是关于恶意欠薪罪的的学术讨论却没有因此而停止。
。首先,当前社会欠薪问题严重,劳动者讨薪难等问题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也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制度的稳定;其次,当前法律规制不健全,司法实践操作不力,并未达到惩罚恶意欠薪者得目的,因此才导致这一问题愈演愈烈。根据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并足额的支付报酬给劳动者,并且对相关惩处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仅仅处于民事和行政层面,由于执法力度等原因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大,而如果劳动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欠薪问题,则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因此才导致了各种因欠薪问题而引起的极端社会实践的发生。再次,在恶意欠薪定罪方面许多国家已经有了立法例,给与我国在此方面很大的参考和借鉴,如韩国、泰国、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都对恶意欠薪罪进行了规定,而俄罗斯的恶意欠薪罪更是这些国家中的典范,给与我国很大的借鉴意义。
综合上述意见,笔者认为刑法应当设立新的恶意欠薪罪以规制当前欠薪严重的社会问题。欠薪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民事层面的纠纷,当前法律在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中对其进行了规定,但通过现实的实行状况我们不难看出,这些规定的处理结果收效甚微,劳动者的合法利益遭受着严重的侵害,而欠薪者由于没有法律的严厉规制仍旧是无忌惮的拖欠劳动者报酬,因此设立通过新罪行,在刑法层面加大欠薪的处罚力度势在必行。
。当前许多国家都对恶意欠薪罪进行了规定,例如泰法《刑法》第344条规定,意图不支付工资或报酬,或者付低于约定工资或报酬,而以欺诈方法诱使10人以上为自己或第三人工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6000铢罚金。韩国的《劳动标准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以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德国《刑法典》266a条规定,雇主截留或侵占雇员劳动报酬的,判处5年以下自由刑并处罚金。另外其他如日本,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刑法都对欠薪问题做了类似的规定。
在各国的立法例中,以俄罗斯的立法例最为典型,也最具借鉴价值。: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助学金、补助金和其他应付款项:(1)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关或者组织的领导,出于自私贪婪或者其他的私人利益,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补助金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应付款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