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厦门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厦门市总工会   法律与保障部 2009-6-18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重大疾病及住院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特制定《厦门市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补助互
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在厦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保。职工人数千人以下的单位参保原则上参保人数应占
本单位从业人员的80%,千人以上的应占50%。
    第二条  单位办理参加保障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
2、填写《厦门市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补助互助保障参保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加保障单位工会印章;(可在厦门市总工会网下载)
  3、参加保障的职工纸质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一个,该名册须用excel表格,按“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是否本城镇户口”五个栏目制作。(纸质名册须盖章)
  。
保障费
第三条每人一份,保障费为5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
保障期限
     第四条  保障期限每期为一年,自参加保障单位向市总工会缴纳保
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保障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另办续保障手续。
保障责任
第五条  参加本办法的职工享有以下两个补助:
1、重大疾病补助。
2、一般住院补助。
第六条  补助标准:
1、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20000元。
  2、住院补助每天补助50元,在参加保障一个周期内只能申请一次住院补助,最高补助20天(1000元)。
  第七条  首次参保执行60天免责期。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60天起,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在本市二、三级医院确诊患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申请领取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住院补助金。
  第八条  被保障人患本办法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慰问金)和住院补助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九条  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前已申领过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的,在本保障周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只能享受一般住院补助。   
第十条  建立慰问金制度。即被保障人在60天免责期内并于保障单生效之日起,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十三条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慰问金1000元,给付慰问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
第十二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0日内续保的,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6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加保障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30天后续保视为首次参保,仍须执行60天免责期。
第十三条  参加保障单位一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一次医疗互助保障。
重大疾病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系指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60天起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各类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1、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植物状态、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的多发性硬化、27、严重的1型糖尿病、28、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29、系
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30、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31、白血病。(具体定义见附则)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总工会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
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慰问金)的责任:
    1、保障人虽在免责期后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但未经住院治疗者;
2、投保人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3、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   
4、被保障人的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被相关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障人负主要及以上责任。   
第十六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