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 资金筹集
《企业财务通则》第三章资金筹集共8条,主要对企业筹集资本的管理及其决策,企业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管理制度,企业增资管理,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以及企业筹措债务资金的管理作出了规定。
的财务管理
《通则》的对比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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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一)
资金筹集的概念与分类
权益筹资
权益资金=投资者的初始和追加投资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债务筹资
债务资金=借款 + 应付票据 + 应付债券 + 应付(预收)款项
资金筹集的渠道和方式
渠道:财政、银行、非银行(信托/融租等)、资本市场(股票/债券)、其他单位和个人、外资、留存收益。
方式:发股、发债、吸收投资、贷款、商业信用、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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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二)
资金成本
个别资金成本
留存收益成本=预期年股利额/普通股市价+股利年增长率
=无风险利率+股票贝塔系数×(市场预期收益率-无风险利率)
=债务成本+比债权人承担更大风险的股东所要求的风险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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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三)
加权平均资金成本=Σ[第j种资金成本×第j种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重(权数)]
边际资金成本
=新增资金成本/(新增筹资额-新增筹资费)
资金成本的作用
选择筹资方式,进行资本结构决策的重要依据
评价投资项目是否可行的重要标准
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标准
资金筹集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成本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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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资金筹集管理(一)
《企业财务通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企业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
权益资本的特点
- 法定性,主动性,永久性
对出资形式的要求
以货币资产出资:对外币出资的特殊规定
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能估价,能转让
以特定债权出资的情形
可转换债券
国家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权(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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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资金筹集管理(二)
公司制改建或者资产重组企业的非银行债权
国有企业债权人将债权转给外国投资者,企业通过债转股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公司制改建企业的欠发职工工资、职工集资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资的最低限额及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万元,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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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资金筹集管理(三)
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
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
规定》(2001年财政部令第14号)
其他企业的评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对无形资产出资方式的限制
无形资产最高比例可达到70%:《公司法》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外资企业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与国际
通常作价原则一致,且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
册资本的20%:《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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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资金筹资决策(一)
《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筹资方案的拟订
筹资目的,筹资规模
筹资方式和成本
本次筹资对资本结构及现有投资者的影响
筹资风险分析和控制
投资风险分析和控制
保障措施
企业内部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