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及策划
陈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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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收获
一、准确理解最新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政策
二、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处理本单位的税收问题和税收策划
三、了解土地增值税税务检查常见问题,消除问题隐患
四、释疑税收疑难问题,交流财税处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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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土地增值税政策解析
第二讲 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政策解析
第三讲 常见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主要策划方法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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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土地增值税政策解析
第一节 征税对象及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分析:
一是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
二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税,不转让不征税。
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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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预征
财税字[1995]048号
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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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
(二)%;
(三)除上述(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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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3)。
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但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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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核定征收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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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豫地税发〔2010〕28号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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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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