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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doc

上传人:raojun00002 2021/1/31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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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
篇一: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
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现就投保人车辆已投保的商业保险达成如下特别约定,如条款未列明或条款内容与本约定不一致的,以本约定为准,双方签字生效:
1、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48小时内未向保险人报案的,保险人在赔偿时将增加20%的免赔率。
2、保险车辆发生伤人事故,被保险人应要求伤者就近到保险人定点医院治疗,并配合保险人对伤员住院治疗情况进行跟踪,随时掌握检查、用药、治疗进展情况。如伤者需要评残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由三方共同委托评残。若伤者单方面委托评残的,保险人有权要求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以及第一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伤者需要使用残疾用具的,必须使用国产普及型产品,或按其价格计算保险赔款。
对伤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指南》所规定的标准核定有关费用;对超范围使用的药品和检查、检验等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伤者治疗用药清单和费用结算清单,否则,保险人对伤者医药费用按发票金额的70%予以核定。
4、如投保人提供的车辆信息与实际不符,保险人有权按实际车辆信息重新计算保险费,并在出险后按重新计算的保险费与实际已计收的保险费进行比例赔付。
5、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必须向保
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6、如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超重、超宽、超高任何一种情形的,保险人赔偿时增加10%的免赔率;如保险车辆的超重、超宽或者超高任何一种情形是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7、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驾驶人选择自行协商或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仍有权对全部赔偿项目进行审核,如被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而诉诸法院时,被保险人聘请律师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
8、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在交警部门办理完毕正式号牌手续之日起生效。
特别声明:投保人在签订车辆保险合同时已收到相关保险条款、保险单和批单,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以及本特别约定的全部内容,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完全理解接受,并在此基础上如实填写了投保单。
本特别约定一式二份,作为保单附件,双方各执一份,与PDAA 号车辆保险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投保人签字盖章: 保险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车险特别约定
车险特别约定
报案特约:被保险人负有事故现场及时报案的义务,非现场报案或超过保险公司48小时报案时效约定,实行20%的免赔。
1、未投保指定专修厂条款特别约定:保险车辆未投保指定专修厂特别条款,机动车损失险出现后到专修厂修理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专修厂与非专修厂定损价格差额部分。
2、不足额投保约定:保险车辆为不足额投保,出现后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付。
3、报案特约:被保险人负责有事故现场及时报案的义务,非现场报案或超过保险公司48小时报案时效约定,实行20%的免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