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延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海延华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
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本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
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
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
之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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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
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
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
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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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交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
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
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深交
所认可的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