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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物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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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物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管理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托就贵司所关注的对车位、车库相关权益的法律规定提供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家庭汽车逐步普及且日渐成为城市居民出行的代步工具,车库、车位作为代步工具的主要存放地点,其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也日益显现,从而引起的关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争议也越来越多。我们认为,在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售给业主后,车库、车位产权归谁所有,应主要依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定,如果合同约定车库属于业主所有,自然应依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车库产权的归属,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确定归属权。理由是:
一、相关法律对车位、车库的规定
1、《物权法》中对车位、车库的相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①、关于车库的归属问题
所谓车库是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车库可分为地上车库和地下车库两种。对于地上车库,有可能是开发商独立兴建的建筑物,对于开发商独立兴建的建筑物,其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也可能是业主共有土地之上建造的,其归属在法律上既可能被确定为开发商或者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是开发商和各个业主两者,都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归属。约定归属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其所有权我们认为应当归所有业主共同拥有。
对于地下车库,因其不是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兴建的,因此它既不能说是在开发商的土地上建造的,也不能说是在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上兴建的。我用《物权法》并没有对地下车库的归属单独说明,而是采用与地上车库相同的约定归属原则,显然是认为仅仅以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标准来区别车库的所有权并不能处理如今纷繁复杂的现实情况。地下空间利用权虽然是包含在土地的使用权中,但其并非能够随其专用部分的购买而当然取得,地下空间的使用权归属应当根据规划来确定。换言之,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使用的原则,并不适用于地下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且车库作为可以独立使用的对象,更不应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因此以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较为合理.
②、关于车位的归属问题
所谓车位是指区别于车库,在小区路边、空地等地点用于停放车辆的设置.
对于一般的车位而言,车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是开发商计入建筑成本,,。如果小区的车位离开了建筑物的存在必将降低其效用。因此单纯的将车位归属于开发商或是业主都是不合适的。《物权法》对于车位采用约定归属与法定归属相结合的形式来决定其性质。
而对于占用业主其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修建的停车位的归属应当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确定为业主共有,商品房款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得以约定排除此类法定车库,或者说不得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