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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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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上传人:1314042**** 2021/2/5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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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新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的新建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照监管分局(以下简称日照银监分局)负责监督银行机构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第四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参照建设项目综合造价情况以及该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总额的12倍。  
       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必须用于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开发项目贷款(包括项目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额度最大的银行机构作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并与市房管局、监管银行共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第八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供预售项目的监管协议。  
       取得预售许可后,监管协议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并在售楼场所公示。  
       第九条  开发企业应按照基础完工、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第十条  符合资金使用节点条件的,开发企业可向市房管局分别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30%、30%、35%、5%的款项,用于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按照一个预售许可项目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建设项目一经预售,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监管银行。  
       第十二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收存的定金,应在网上签约后2个工作日内存入监管账户。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