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20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314042**** 2021/2/11 文件大小:2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0年5月24日 科技部、民政部国科发政字209号)
  第一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科技事业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
  第三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第四条 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
  (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三)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
  (四)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
  (五)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
  (六)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指导全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且负责兴办人之一为全国性社团、单位或其他组织,或需要在民政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交《条例》第九条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在申请书上应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