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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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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 2012 〕 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本市的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调查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实施。第三条(基本含义) 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第四条(调查目的) 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市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 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基本原则)本市土地调查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六条(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的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农业、财政、统计、民政、环保、绿化、水务等部门负责人。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审议土地调查计划和方案,处理土地调查中涉及的重大事宜。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调查的日常工作。区(县) 政府成立区(县) 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区(县) 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第七条(实施部门) 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本市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土地调查政策制定、计划和方案编制、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等。区(县)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区(县)土地调查的具体实施。市发展改革、建设、农业、民政、绿化、水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调查,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实施土地调查。第八条(经费保障)市和区(县) 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调查计划,落实土地调查专项经费, 分级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土地调查专项经费应当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第九条(宣传报道) 市、区(县)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 大力宣传土地调查的意义、程序和要求。本市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及时搞好土地调查的宣传报道。第二章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第十条(调查内容)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 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第十一条(土地调查的种类) 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第十二条(全国土地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本市的全国土地调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要求,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