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 保险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员工办理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公司社会保险执行部门为财务部,具体工作职 责为:
(一) 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向财务 部确切提供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员工的名单。
(二) 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相关制度的咨询、解答;
(三) 财务部负责社会保险的执行和办理;
(四) 财务部负责参保人员社会信息管理及相关资料的 存档管理。
第五条参保范围
(一) 公司现有在册在岗的正式员工(不含借调、聘用 退休人员及临时工)
(二) 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结束后,经考核转为正式员 工。
(三)调动人员及临时工通过公司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 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 新入职公司员工通过使用期考核,由人力资源部 填写缴纳社会保险单,经主管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签批,后 通知参保人员。
第七条参保人员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资料,一个月 后财务部门为员工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如员工提供资料不及 时延后的,由员工自己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第八条 公司员工符合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的需服从安 排,自觉缴纳保险;如个人原因造成未参保或参保延后的, 由个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如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及时为 员工申请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在退休时由公司补齐单位应 承担的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自己承担。
第九条 公司员工符合缴纳社会保险条件的,但因参加 “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自 身其它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社会保险,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相 关证明资料和申请。
第十条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在转移前应将应缴的部 分全部交清,应缴未交的部分(包括个人部分、单位部分及 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根据财务部计算金额
在员工工资中扣除。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个人社 会保险转移手续,影响个人在本公司参保而造成的后果由个 人承担。
第十一条员工离职的,离职手续办理完结后由人力资 源部通知财务部在当月或次月办理员工停保手续。
第十二条 离职员工如未按公司要求办理辞职手续,公 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 社会保险(包括个人部分、单位部分及滞纳金)由个人承担, 在员工到公司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时,由财务部核算金额,一 次性结清后方可办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