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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浅议中国刑法应增设单位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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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浅议中国刑法应增设单位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docx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21/4/5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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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浅议中国刑法应增设单位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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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_浅议中国刑法应增设单位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摘要:伴随中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现行刑法明确要求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就不能以贷款诈骗罪来定罪处理,造成了大量的单位贷款诈骗行为无法按贷款诈骗罪来定罪量刑。本文从案例入手,归纳不一样的分析意见,提出单位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的可行性意见。
  关键词:单位;贷款诈骗;主体
  一、基础案情
  1997年3月,犯罪嫌疑人洪某注册成立日新贸易有限企业,经营植物油、竹器的加工、销售等。日新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企业成立后,洪某抽逃资金用于购置办公设备、车辆等,企业实际流动资金仅3万元。1998年10月至1999年7月间,洪某为取得银行贷款,找到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商谈贷款事宜,其间,洪某隐瞒其实际还款能力,伪造了虚假的植物油购销协议,并经过私自涂改土地使用权抵押证实书上抵押物产权面积的手段,骗取银行信任,后再由日新企业和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签署借款协议,前后3次骗取贷款,累计138万元。2021年5月,洪某生意经营失败,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后携带余下20万元款项潜逃广东。2021年日新企业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2021年2月洪某在广东东莞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分歧意见
  1、第一个意见认为,洪某明知本身无还款能力,隐瞒真相,采取伪造虚假的植物油购销协议及提供虚假担保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非法占有的主观目标显著,日新企业虽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但该企业实际只由洪某一人独自经营、决议,企业另一股东系洪某的妻子,其只是挂名股东并不实际参加经营管理,且本案全部犯罪行为系洪某一人单独实施,所以,本案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洪某已组成贷款诈骗罪。
  2、第二种意见认为,洪某应认定为协议诈骗罪。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标,提供虚假担保,但其是以日新企业名义向农行申请贷款,证据显示有日新企业的股东决议同意向农行贷款,并提交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贷款银行也是将款项打入日新企业的账户,所贷得的资金最终也是用于企业的经营,所以,日新企业才是本案的第一被告,洪某作为该企业的总经理和实际责任人,应对照单位犯罪处罚的相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要求,该情形应定协议诈骗罪,因为日新企业已被吊销,所以,可对洪某以协议诈骗罪单独起诉。
  3、第三种意见认为,洪某为日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虽伪造购销协议及提供虚假抵押担保,但其获取资金后均用于企业经营投入,之因此无法还清贷款系因生意经营失败所致,不能用事后无法还款的事实来推定其行为时的主观有意,洪某申请贷款时并不含有非法占有之目标,不宜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和协议诈骗,比较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组成要件,但因骗取贷款罪系2021年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后新制订的罪名,依据从旧兼从轻标准,也不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所以,洪某的行为尚 不组成犯罪,只能按是通常的民事纠纷来处理。
  三、评析意见
  有关本案,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洪某的行为足以表现其主观上含有非法占有的目标。怎样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标,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和难点。通常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含有非法占有之目标,能够从以下多个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人是否含有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