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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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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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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院校房产资源的使用率和完好程度的高低是衡量一个 学院办学效益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为规范我院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房屋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院所有,由后勤处管理,
住户只有使用权。 学院公有房屋可以租用对象为符合租住条件的正式在册在职教职工、为学院服务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租用公有房屋的单位及个人,需递交申请至后勤处,审查合格后与后勤处签订《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章 租住标准
第四条 公有房屋范围
一、国家、省、市及学院政策规定不能出售的家属院公有住房。二、职工公寓。
三、门面房、地下室等其它公有用房。第五条 租住公有住房条件
一、租住家属院公有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院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并经学院批准。
2、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无居住房屋的职工并经学院批准。
二、租住职工公寓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未购买学院家属院住房和未在渭南市区购房的学院正式在册在职单身职工。
2、单身职工包括:未婚职工、已婚但配偶工作单位不在渭南市区的职工。
三、租用门面房、地下室等其它公有用房需符合以下条件为学院服务并经学院招商引进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租用职工公寓住房标准
1、2009 年以前报到的研究生毕业生 1 人/间。
2、2009 年以前报到的本科生毕业生 2 人/间。
3、2009 年(含 2009 年)报到的本科生、研究生均 2 人/间。第七条 租用公有用房期限
一、租住家属院公有住房期限
1、学院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租用至工作结束。
2、特殊情况由学院与住户协商决定。二、租住职工公寓住房期限
1、2009 年(含 2009 年)进校的教职工租赁期限为 3 年。
2、2009 年以前进校的教职工租赁期限可延长至 5 年。
3、租赁期限均从进校之日算起。
三、租用门面房、地下室等其它公有用房的期限
为学院服务并经学院招商引进的外来单位或个人按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第八条 公有房屋租用收回
一、在租用期限内,因国家、省、市政策或学院建设及住房调整 等原因需要收回住房, 学院有权收回房屋 ,并提前 20 天通知承租人退房,承租人应予退房。
二、租赁期满后 ,承租人不愿退房时按第九条收费标准的 2 倍收取。
三、对于弄虚作假 ,一经后勤处查实 , 将给予通报批评 , 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九条 房屋的房租费及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一、家属院公有住房收费标准
电费( 元)
水费(元)
暖气费(元)
房租费(元)
卫生费(元)
护楼费(元)
/ 度
3/吨
3/㎡
4/㎡
12/ 年/人
/ 月/户
电费(元)
水费(元)
房租费(元)
采暖费( 元)
/ 度
单人间
15/月
双人间
10/ 人/ 月
南面房间
4/㎡/月
北面房间
3/㎡/月
366/ 间/季
电费( 元)
水费(元)
暖气费(元)
房租费(元)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