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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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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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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51113( 颁布时间) 19960101( 实施时间)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199 5年11月3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11月 13 日公布 1996 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管辖第三章立案、调查与处理第四章强制措施与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 规划、土地和房产的监察工作,保障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规划土地监察, 是指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执行、遵守规划、土地和房产( 以下统称规划土地) 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并依法对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负责特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规划土地监察机构, 是主管部门设置的专门负责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职能机构,配备专职的监察人员。第四条主管部门依照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规划土地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查处规划土地违法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准确,符合程序。第二章职责与管辖第五条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规划土地监察业务和规划土地法律、法规; (二)密切联系群众,树立为人民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思想;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四)秉公执法、清正廉明,模范执行法律、法规; (五)经过培训并且考核合格。第六条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监督检查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的情况; (二)受理对规划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规划土地违法案件; (四)对下级管理部门履行规划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 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规划土地管理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案件。第七条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行使下列监察权: (一) 对单位和个人执行、遵守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被监察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查阅、复制或调取与被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 对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正在损害规划土地法律关系的行为, 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必要时, 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 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 向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四) 对规划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理; 必要时, 可以对两层以下( 含两层) 的砖混结构或简易结构的违法违章临时建筑物、附着物、在建物( 以下统称临时建筑) 实施强制拆除。第八条主管部门管辖特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派出机构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一般案件。前款所称重大、复杂案件是指违法占地、非法买卖转让土地, 其土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 或改变功能、增加容积率, 其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案件。第九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