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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的徇.docx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21/4/23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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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徇私枉法的徇

  徇私枉法的意思是为了私情、私利而做不正当的事。徇私枉法有什么出色的典故呢?下面是X给大家整理的徇私枉法典故,供大家阅读!  徇私枉法典故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靳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21年1月2日作出(2021)并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止。
  原判认定,1997年11月3日早晨10时许,王峰(已判刑)在高平市人民医院门口,因拒交通行费和该院保卫科门卫杨连成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打,被群众拉开后,王峰纠集数人携带木棒等凶器,窜至该院副院长办公室将杨连成殴打致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高平市公安局城镇中心派出所接到高平市人民医院的报案后,由李兴唐、李刚、常文明等南片干警出警调查,1998年3月23日该所委托高平市公安局技术中队对杨连成的伤情进行判定,4月1日作出判定结论:杨连成的头部、胸背部损伤为轻伤。南片的干警将调查的情况和判定结论向当初任所长的靳某某进行了汇报。依据法律要求,王峰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应该受到刑事追究。但案发后,时任晋城市城区区委副书记的王峰之父王新喜听到其子发生此事后,给靳某某打电话问询此事,要求立即妥善处理。1998年6月5日,被告人靳某某只经事先取得双方的同意,在双方并未到场的情况下,前后由杨连成和王峰分别在该所指导员草拟的治安案件调解书上签了字。王峰一次性赔偿杨连成的各项损失12150元。致使王峰等人未能立即受到刑事追究。认定此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天保(高平市人民医院门卫)、李振祥、李本法(高平医院干部)、李兴唐、常文明、孟国清、李刚(高平市城镇中心派出所干警)、王新喜(王峰之父)、杨连成的证言,证人王峰、田雨、赵路明(已判刑)、杜海生在2021年8月的供述,高平市公安局(98)活检字第21号伤情判定,书证杨连成和王峰双方达成协议的“治安案件调解书”,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长刑初字第63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峰涉嫌此案系按寻衅滋事罪认定。据此认定被告人靳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原审被告人靳某某上诉认为,原判所列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有罪,而背离事实,主观归罪,硬是判决有罪,违反了刑事诉讼的法定标准,期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上诉人靳某某不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解析
  成语:徇私枉法
  拼音:xùnsīwǎngfǎ
  解释:徇私,是指不依法律要求办事而照料、维护私人关系。枉法,是指违反事实做出的结论。为了私情而做不正当的事。
  示例:她因徇私枉法而致身败名裂。  徇私枉法造句
  ,徇私枉法,辜负了人民的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