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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函[2011]0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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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函[2011]0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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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函[2011]01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将房函[2011]0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抵押登记内容及相关事项的告知函
 各商业银行、各业主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明确房屋登记机构及抵押各方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抵押登记内容及相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抵押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房屋登记机构依申请登记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含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下同)时,仅对抵押房产的权属状况进行审核,对于不存在禁止抵押的房地产予以登记,并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上作抵押记载,向权利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包括房屋他项权证、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二、申请登记材料中关于抵押价值、担保债权数额、合同主体资格等属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协商议定的民事合同内容,不属房屋登记机构审核的内容,登记机构不再就房地产抵押价值的确定和大小及抵押率高低问题可能产生的信贷风险提示银行,请各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审慎确定抵押价值,加强贷后跟踪管理。
三、自2012年1月1日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他项权利证明记载以下内容:
(一)房屋所有权证
已抵押的房屋,附记栏加盖“×年×月×日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码:××××××”字样专用章;抵押注销时,在该信息条上直接加盖抵押注销专用章,并加注
销登记日期(专用单附后)。房屋所有权证经核验注记后由房屋所有权人持证,登记机构不再保管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登记簿
根据依申请登记原则,房屋登记机构对权属清晰、可以抵押的房产,直接依据抵押双方提交的抵押登记申请表所申请的内容予以登记。抵押当事人应认真填写并核对抵押登记申请表内容,因登记申请表内容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不一致而产生的信贷风险和法律责任,由抵押当事人自行承担。
抵押当事人发现他项权利部分的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错误,可提交查档证明材料申请更正。
(三)他项权利证明
房屋他项权证记载被登记房屋的座落、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登记时间、债权数额等。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记载抵押权人、抵押人、在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