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政府令第 216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4 年 11 月 15 日市人民政府第 5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月 1 日起施行。代市长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业特色街区的管理,维护商业特色街区良好的社会秩序,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有序的购物、休闲和旅游环境,促进商业特色街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 不含萧山区、余杭区) 商业特色街区的管理。凡在商业特色街区内居住、办公, 以及从事经营、购物、旅游、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色街区,是指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由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具有餐饮、购物、休闲、旅游、文化、娱乐等特色功能的商业街区。商业特色街区( 以下简称街区) 的具体四至范围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统称区人民政府) 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予以公布。第四条街区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街区的专业规划、特色定位、商业网点布局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第六条街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人民政府可以组建街区管理机构并具体负责街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街区内的相关管理工作。各有关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街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街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街区管理机构对街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商业经营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街区管理经费的投入,街区管理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九条各行政管理部门对街区管理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将行政许可结果定期抄告所在地的街区管理机构。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街区内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第十一条街区管理机构对街区内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结果定期通报所在地的街区管理机构。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管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街区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街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 在建(构) 筑物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和树木及其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二) 在临街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和橱窗内吊挂、晾晒和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三) 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丢、乱倒各种废弃物; (四) 施工场地不按规定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五) 在喷水设施中洗澡或者洗涤物品; (六) 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街区内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