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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6/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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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患者权利患者权利有哪些? 在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 卫生部根据这个条例制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均将于 9月1 日正式实行), 其中关于医疗事故的范围有所扩大, 事故鉴定主体由过去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承担, 改为由独立于患者、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的中华医学会承担, 部分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 赔偿标准有了明确的规定, 在今年 4月1 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还规定,当患者与医院产生医疗纠纷,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即被指控的医院如果拿不出确凿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法院将判医院败诉。了解患者的权利,不仅有利于患者就医,也有利于执业医师防范医疗纠纷。那么患者究竟有那些权利呢? 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志华。陈志华律师说,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总的来说, 患者具有生命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平等医疗保健权、知情同意权、病人自主决定权等。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 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健康权是指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 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陈志华律师说,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涉及患者的健康权。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身体权与健康权既相互联系, 又有严格的区别。陈志华律师列举了一例医院擅自取死者脏器的侵权纠纷案件。原告称:被告在死者在没遗嘱、未经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未办理合法手续,擅自在患者故世后 10 小时内解剖了死者的尸体,并取出了全部脏器作为标本,这已构成侵仅。要求被告返还死者遗体及脏器, 赔偿精神损害补偿费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辩称: 患者去世, 原告即提出要求尸解, 医院为查明死因, 进行尸体解剖是必要的、合法的,原告诉被告侵权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无端指控被告侵权, 损害医院名誉, 给医院造成了经济损失, 故反诉要求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停止侵害, 并支付死者遗体在医院存放期间的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判决: 参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保护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原告享有对死者尸体的处分权。被告既未答应原告提出的条件, 也未按有规定办理尸体解剖手续, 便在原告对被告的诊断及治疗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死者尸体自行进行解剖,并将死者尸体内的心、肝、肺等脏器取出, 其行为不符合国务院颂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违反了《解剖尸体规则》, 侵犯了原告对死者尸体的处分权, 被告应将从尸体内取出的脏器全部返还给原告。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共 5000 元。陈志华律师说,这起案件反映了人的身体权是不可侵犯的。隐私权实际是病人人格权的一部分。隐私资料的公开将严重地侵犯患者的名誉权、人格权,给患者的政治生命、工作、家庭生活、爱情等方面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陈志华律师说, 对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在临床医学上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 未经患者同意, 患者的病历资料不得交予其他人或组织阅读;(2) 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 未经患者本人同意, 不得用真实姓名和真实病历方式对外公开报道, 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3) 临床医学摄影资料应充分征求患者同意。不得随意拍摄可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资料。更不能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