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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成品仓库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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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成品仓库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
产成品仓库管理规定
产成品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产成品仓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物资和成品流通、保管和控制程序,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成品仓库(包括露天临时堆场)的管理。
第二章入库
第三条产成品办理入库,必须有质检部门确认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方可入库,未经允许不合格品不准办理入库手续。当天生产的合格产品原则上当天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条办理入库的产成品,生产车间要按产品品种、包装规格、质量等级,分区域码放整齐,便于清点、出库。如堆放混乱、标示不清楚,保管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
第五条办理成品入库时,保管员要根据ERP入库单所列成品,及时到车间现场清点数量、核实包装、计量、质量等级和生产批号等。做到入库货物、账物相符。库管员每日必须做当日产成品、半成品台帐,每天的帐物卡必须一一对应。
第六条根据公司成品库房的实际情况,入库产成品仍有生产车间代理管理。
第三章出库
第七条产成品出库必须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发放。
第八条成品出库(或调拨)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由销售部门责任人出具的货物出库(或调拨)通知;
(2)有确认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绝不允许手续不全的产成品出库。货物出库时,保管员要根据销售部门的通知所列各项内容,逐一核实,避免发错货物。
第九条保管员在发货时,要协调好车间(库房)、运输车辆、装卸、上站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关系,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产成品发货,必须确保发出的产品品种、数量、质量、包装规格、生产批号等准确无误;外包装无污染、无破损。并做好产品发货原始记录。
第十一条在装卸时,如装卸人员野蛮装卸或故意造成产成品包装或产品受损,发货保管员应做好记录(同时由责任人在《出库记录》上签字)并及时报告主管,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顾客自提或汽车(调拨)装运发货,货物装完后,必须由提货人或承运人核实后在装卸记录上签字并办理提货手续。(注:公司内部车辆转运货物出厂,由保管员开具出门手续,司机签字认可车载货物)
第十三条外购产成品出(入)库,保管员要认真核实规格、数量,并向质检部门了解产品是否合格,如有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任何货物出库,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输入ERP系统,做到日清月结。
第四章仓储管理
第十五条产成品仓库一般不允许闲杂人员入内。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内者,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方可入内。
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进入产成品仓库的外来人员,要有公司有关人员陪同,不得独自进入库房。
第十七条成品库房要保持干净整洁,若发现屋顶、门窗、水、电等损坏,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成品入库后,根据E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