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保证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以及审查市人民政府报请备案的规章,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应当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三)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授权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
(三)规范常务委员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章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政党、军事机关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建议及调研情况编制本届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七条编制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三)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本款第(一)、(二)项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进行综合编制。
立法规划应当在新一届常务委员会产生后六个月内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末编制完成,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项目的调整。
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又急需立法的项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或者交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三章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确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负责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市人民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由其确定起草部门。
法规草案可以委托有关院校、科研单位、学会、社会团体和专家、学者起草。
第十条法规草案的起草实行立法责任制。起草单位应当在年度立法计划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起草班子、起草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