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区别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
1999年的《合同法》确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其中第 二十一章和第二十三章分别就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关 事宜进行了规定。由于两者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 理一定事务,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因此,在实践中, 时常有人将两种合同相混淆。本人近期所代理的河北省某 市的一起二审案件就遇到了该情况:一审法院虽有所意识, 但在最终的判决中还是错误地将居间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特 征及相互间的区别等做一下分析。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 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它主要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 ±o如果没有双方的相互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 立,因此,在委托合同中,除非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应当 亲自处理受托事务。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属于提 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劳务,体现为受托人为委托人处
理委托事务。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法律行为, 还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均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处理。当然, 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并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 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 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 委托事务,但是也允许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4、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我国大 多数学者都主张以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在合同双 方没有约定有无报酬时,《合同法》第405条也明确规定委 托方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5、 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即告成立,合同采取何种 形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二、居间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法》第4 24条规定居间合同为〃居间人向委托人 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 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所提供的居间劳务,包括 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的整个活动都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 目的展开的。
2、居间人须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居间活动。作为
中间商,居间人并不以一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 三人订立合同,他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也不是 为委托人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他只能 按照委托人指示和要求从事居间活动。
3、 居间人须是从是居间业务的人。目前我国理论界对 公民、法人能否均可成为居间人存在争议,但却一致认为 居间作为一种营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居间人的资格应 有一定的限制,即居间人应是经批准从事居间营业的人。
4、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虽然居间合同是有偿 合同,但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委托人报酬的 支付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
5、 居间合同诺成性、不要式合同。合同自双方意思达 成一致即告成立,同时采取何种方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根据上述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我们可 以对两者进行比较,以在实践中分清合同的性质,正确的 适用法律。
1、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