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计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 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 .供热设施地点:0 采暖地点:O 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
□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采暖计费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 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1)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 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 平方
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 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
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 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采暖期
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调整应当按 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 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 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C;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 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一7°C以上时,卧室、起 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C,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一7°C以下、—9°C 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Co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缴费标准
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缴费 标准为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采暖费总计:元/采暖季。
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 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
缴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
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 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口直接向乙方支付;
口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 缴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O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 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 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 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 核对。
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 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接到乙 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 患。
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 用。因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