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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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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doc

上传人:WonderB 2021/5/31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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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县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县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了确保*县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推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依据
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甘肃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宅拆迁补偿和住宅拆迁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甘建保〔2021〕107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县城总体规划(2021-2025年)》、《*县棚户区改造(含前期工作)承接主体与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工作实施细则》为依据。
(二)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
棚户区土地房屋征收人为*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由*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区域内土地房屋征收及安置工作;有承接主体的片区可以委托片区中标承接主体单位负责具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其中,涉及征收范围内村民、居民,由城关镇、涉及村、社、居委会配合实施征收工作;老旧危楼由房屋原产权出售单位配合实施征收工作。
(三)征收范围及时间
征收范围:202_年以来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北坝片区区域内的村民、社区居民和城区部分老旧危楼住户;政府确定的城区其它棚户区改造片区。
征收时间:具体以征收范围内实施项目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四)征收原则
。征收房屋以家庭户为单位;以宅基地证、房产证和户口本载明时间为准(202_年已实施的片区以202_年10月22日之前相关证明材料为准;新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片区或老旧危楼以实施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相关证明材料为准),确为分户独立生活的由征收部门确认后按分户对待。
、房屋、各类建筑及附属设施,必须限期予以征收;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合法建筑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对象给予补偿。
,不以间数(个数)计算;房屋补偿面积的确认,有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其他法定证明的以证载内容为准;无有效证明或存在争议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准。其它构筑物、临时建筑物、简易设施、树木等附属物的补偿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人土地、房屋等征收物若有产权、债权债务纠纷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在解决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抵押法律、法规执行。
、公用场地等公用设施不予补偿。公房、行政事业单位用房及附属物征收原则上一律无偿收回,不再补偿,并由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期限自行搬迁。集体财产征收补偿收益归集体所有,个人不得私分、强占。征收范围内的公用供水、照明、通讯以及其它公用设施,由所属部门和权属单位自行筹资拆建。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原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征收补偿包含土地补偿和房屋补偿两部分,本次征收参照该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基准评估价进行补偿。
,可按照“统一评估、统一公示、统一签订协议、统一交付房屋、统一兑付补偿款、统一拆除”的“六统一”的形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五)安置补偿
*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三种:一是货币补偿;二是房屋安置;三是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包括:房屋、院落、附属物、设施迁移、房屋装修等补偿项目。其中:实物安置及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棚户区改造户,选择在方案公布的实物安置房源内,坚持“先签协议,先排号,先选房”的原则进行房屋安置。
二、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
(一)房屋评估

本次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选定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土地房屋征收等相关内容的评估。

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用途、房屋面积、院落面积的确认、确定;负责房屋的装饰及权属清晰的独立使用的简易房、厕所、圈舍、厨房、杂物房,院内围墙、大门、花台、压井、石墙,室内的灶台、火炕,院内生长的用材树、经济树等评估作价;需要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的其它事宜。
(二)经营性房屋征收补偿
经营性房屋在征收认定过程中,按照相关合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