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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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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市政府《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 144 号令), 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 现公布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单位)均应从 2008 年3月1 日起每季度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 1‰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以下简称价调基金)。二、价调基金缴纳各区(市) 县缴纳单位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所属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调基金。凡纳税关系在省上的中央驻蓉企业、省属企业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调基金。缴纳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价调基金进入企业管理费用。三、价调基金管理主体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 负责对全市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任管委会主任, 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人任副主任, 市审计、地税、商务、粮食、农业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价调办) ,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价调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四、价调基金征收价调基金由成都市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负责对区(市) 县价调基金代征,设立代解专户,每季度纳税申报后次月 15 日之内,全额及时归集市财政专户。凡纳税关系在省上的中央驻蓉企业、省属企业由管委会委托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代为征收, 设立代解专户, 每季度纳税申报后次月 15 日之内,全额及时归集市财政专户。高新区范围内征收的价调基金归集高新区财政专户。五、价调基金管理方式价调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实行收支公开, 接受审计部门监督。(一)预算管理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 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预决算由各级价调办负责编制,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 由价调办报价调基金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征收的价调基金由市管委会统一安排使用; 高新区范围内征收的价调基金授权高新区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 其他区(市) 县由市价调基金管委会按实际征收入库金额扣除代征手续费后的 70% 每季度划转到相关区(市) 县财政专户, 授权区(市) 县政府价调基金管委会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二)征收票据税务部门按规定使用统一的票据代征价调基金; 税务部门缴入市财政专户票据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三)价调基金年度预算的执行 1 、经市价调基金管委会批准的预算,由市价调办、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划拨文件, 对市级项目( 单位) 的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资金使用单位; 对区(市) 县项目( 单位) 的补贴资金划拨到所属区(市) 县财政局执行。预算追加项目由市价调办报价调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2 、区(市)县经同级价调基金管委会批准的预算及市上安排的补贴资金,由区(市)县价调办、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划拨文件;所有项目补贴应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划拨。(四)价调基金支出方式支出方式分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补助主要用于特困群体动态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