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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09年6月
目录
附图则参考格式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
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覆盖规划建设用地全部范围,保证城市协调发展;
(2)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合理控制城市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有效运用市场机制,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引导城市合理、有序发展;
(4)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控制引导,塑造城市特色,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和环境品质;
(5)严格落实规划的刚性要求,充分考虑规划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新思路、运用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制定前期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组织方式和主要工作内容,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依据。
,应对规划区域内的人口分布、各类建筑质量、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研究。
,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图纸绘制标准,建立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数据信息。
二、控制单元划分
,合理进行总量分解和综合平衡,形成完善的规划成果和系统的规划控制体系,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依据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区划,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并结合城市行政管理单元,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在控制单元划分中,可以将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高层建筑集中区、滨水地区等划定为重点风貌区。
,功能明确。控制单元应具有明确的主导功能和完整的地域边界,并覆盖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范围。
相邻控制单元之间,应做到相关要素协调、范围无缝衔接、不相互重叠。
,编码统一。控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管理单元、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
为建立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统计系统,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适时监控,对控制单元应进行统一编码。
,设施配套。综合考虑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配置标准和服务要求,规模较大的城市可以在分区的基础上划定控制单元,规模
宜为2—4平方公里。规模较小的城市可以直接划分控制单元,规模宜为1—2平方公里。
新建区和功能较单一的区域可适当扩大,旧城改造区和功能较复杂的区域可适当减小。
,绘制反映控制单元界线、城市干道系统、河流等自然和人工界线的控制单元划分图,编制控制单元汇总表,标明各控制单元的名称、编码、面积和“四至”界线。
╳╳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单元汇总表
控制单元名称
编码
面积(公顷)
“四至”界线
╳╳╳单元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进行。边界调整时,相关控制单元边界也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不重叠和无缝衔接。
三、现状调研
,对各控制单元范围内土地权属和使用情况、建筑使用情况、人口分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自然人文资源等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
对已拆未建、已发选址、已批未建、已批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