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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治理是国企改革面临的必然选择(DOC 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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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治理是国企改革面临的必然选择(DOC 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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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治理是国企改革面临的必然选择(DOC 4).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众治理是国企改革面临的必然选择
问题的提出
在2004年发生的这场“郎顾之争”中,国企制度改革与公司内部治理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在“国退民进”过程中席卷国家财富的新国有资产流失浪潮人们表示了愤懑与忧虑。建立一个适合公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也是中国公有企业目前最为迫切的期盼。
针对我国国企治理,我曾经发表文章提出,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企业的内部治理,即建立一整套以最终产权所有者的委托─代理制下规范不同权利主体之间权、责、利关系的制度体系;二是企业的外部治理,即培育出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特别是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使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能够运行顺畅。
但是,后来我认为这还不够,因为外部治理不仅仅是经济环境。作为国企,是置身社会公众环境之中的,在公司治理中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公共大众被排除在外,这可能是这个大漏洞。因而,我在《以人为本与国企“公众治理”》中进一步指出:“从国企改革的历程中人们发现,只靠企业内部治理收效甚微,加之权力资本参预运作,国资流失触目惊心。郎咸平的疾呼振聋发聩。以人为本理念给出了‘公众治理’之道。所谓公众治理,就是让国企的真正产权所有者公众参预公司治理。人大、政府乃至社会各方面,都应该为公众治理提供有效途径,真正形成公众治理的经济机制,并且长此以往。这也是经济民主、以人为本在国企改革上的体现关注公众治理,这不仅在于治理的要求本身,更重要的在于还原公众本来的经济权力。其实,公众参预国企治理,这是国企作为公有经济的题中应有之意。长期以来,人们熟视无睹,对于公众被排除在国企治理之外安之若素,这不能不说这是一个悲哀。
那么,我认为在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公司治理结构中,选择“公众治理”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必须的。
发现“公众治理”
公众治理决不是一个新概念,它在若干个世纪以前就为学者们广泛使用。但它进入经济学、企业管理学与经济体制改革却应该是一个新概念,新范畴。[法]夏尔·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在他写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写道:“当国家由公众治理时,没有人不会感到公众的相互照顾的好处,谁都要致力于相互照顾,以博得也要同自己一起去治理国家的人们的尊敬和好评。”(该书第四章)托克维尔在书中从严格意义上最先提出公众治理公众国家的观点,为后来许多学者接受并广为传播使用。上世纪初,我国许多学者也曾多次指出,共和国就是公众治理。近年来,由于国民的民主意识、公众意识增强,也有人主张公众参预社会公众事务。在环境保护、社会治安诸问题上,人们注意到了公众治理问题。例如在谈到保护黄河环境时有人指出,保护母亲河需要“增强……社会公众治理改善生态环境的信心。”尽管,此前还没有文献显示有人将公众治理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来分析经济现实问题与理论问题,但学者们对公众概念的关注却在增强。许多学者都寄希望于公众关注社会经济事务,呼吁管理部门给公众更多的参预社会经济事务的机会。
所谓公众治理,简要地说,就是让真正的最终产权所有者公共大众参预经济管理。针对当前国企改革,那就是让国企真正的产权所有者公共大众,通过各种渠道参预公司治理。
现在的国企,过去我们称之为国营企业。国营企业是针对民营企业、集体所有企业而言的。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营企业改称国有企业。国家,是公民的国家,是公众的国家,国家所有也就是公众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