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二零一零年五月
3-3-1-8-1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创业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3 月 10 日 092042 号《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以及
中国证监会针对《反馈意见》提出的补充问题,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作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乐
视网”)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及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受发行人委托,作为
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出具了《关于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已于 2010 年 1 月 28 日出具了《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已于 2010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于 2010 年 4 月 21 日出具了
《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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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已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出具了《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已于 2010 年 5 月 18 日出具了《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