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审理垄断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偕林
(2013年8月1日)
各位记者朋友:
上午好!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上海法院高度重视《反垄断法》的贯彻实施。2008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成立反垄断案件专项合议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积极建立专业化合议庭审理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反垄断法》实施五年来,上海法院已受理四件垄断纠纷案件,并已全部审结。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这四件案件分别是:
1、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该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利用其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的优势地位,排斥网络小说创作者与原告之间的合作,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所禁止的指定交易行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告未对相关市场作出明确界定,亦未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即今天刚刚宣判的案件。该案刚才已作介绍,我就不再重复。
3、叶剑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该案中,原告指控被告2010年拒绝为使用360安全软件的用户提供腾讯QQ软件服务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搭售行为、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调解结案。
4、上海元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廷大酒店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睿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该案中,原告指控被告滥用其在固定电话市场、宽带服务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反垄断法》第十七第一款第(一)、(五)、(六)项所规定的垄断高价行为、搭售行为、区别定价行为。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该案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最终以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方式结案。
(上述四起案件较详细的介绍,请参考我院为各位记者整理的电子版材料)
五年来,上海法院受理、审结的垄断纠纷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案件的类型来看,审结的四起案件中,有三起案件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占了垄断纠纷案件的绝大部分,说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经济生活中表现比较突出。第二,从原告的身份来看,三起案件的原告为企业、一起案件的原告为个人,这表明反垄断案件主要由企业提起诉讼,这一现象比较符合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特点。第三,从案件涉及的行业来看,一起案件涉及医疗器械业,一起案件涉及电信业,两起案件涉及互联网行业,这表明目前反垄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