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篇一:保险合同中广义的特约条款包括( )。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论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论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保证”作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仅在我国的《海商法》第235条中有所体现,《保险法》并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可以说“保证”制度并未严格适用到我国关于一般保险合同的规定中,这与英国法中成熟的“保证”理论有着一定差距。由于“保证”在保险法理论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广泛应用,对之加以总结和分析不乏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保险合同法中的保证理论
保证,又称特约,美国称之为担保,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特定担保事项,如担保某种事项的真实性,或担保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等。这里的“保证”不同于我国《担保法》中的“保证”,后者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亦不同于英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中的任何带有承诺性的条款。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义务,保险人享有使保险合同终止的权利,但并不能因此而向被保险人索偿。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明确规定:保证,意指一种承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凭此承担做或不做某些特定的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的义务;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情况的存在。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将之称为
“特约条款”,规定:“特约条款,为当事人与保险契约基本条款外,承认履行特种义务之条款。与保险契约有关之一切事项,不问过去现在或将来,均得以特约条款定之。保险契约当事人之一方违背特约条款时,他方得解除契约。”根据不同标准,对保证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确认性保证与承诺性保证
确认性保证是指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违背这一类条款将导致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承诺性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它要求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始终保持某一状态的存在,否则自违背时起保险合同归于无效。由于被保险人依据确认性保证条款所承担的责任小于承诺性保证,美国法院在实践中规定:除非当事人明确规定是承诺性保证,否则应推定为确认性保证,以有利于投保人。
(二)明示的保证与默示的保证
明示保证是当事人双方在保险单及其附件中明确载明的保证条款;默示保证则是非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规定或在习惯中被人们所承认的保证。明示保证并不以“保证”字样的存在而有效,而是可以记载于保险合同被认为合理的任何地方的任何条款,并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合同的目的加以解释。如在Mammone一案中,某人保险其车辆,保证
“至今没有并且将来也不会对车辆进行特殊的更改,使其与生产者的原始规格不同”,后来他安装了更宽的车轮和更好的轮胎。维多利亚省最高法院在裁决中通过对其目的的推断,认为“是确保风险不会发生不利于承保人的重大有损变化”,因而
不认为被保险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保证。默示保证则主要体现于海上保险,一般包括如下三项:一是船舶适航保证;二是不得绕航保证,但因躲避暴风雨或救助他人等原因而改变航道除外;三是航程合法性保证。这三项保证条款虽一般不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但根据海上保险惯例,双方应绝对遵守。
(三)真正的保证与合同上的保证
这是基于保证的实质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