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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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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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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法诉讼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
障条例
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998 年 8 月 18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
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活动。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
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
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
受赡养扶助权、房屋租赁和使用权、受教育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
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禁止
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
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
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
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对有关部门的老年权益
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人分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公安、司法行政、人事、财政、工商行
政管理、房屋土地、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有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老龄委员会、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
合会以及老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条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为老年人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加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工
作,弘扬敬老、养的传统美德,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的道德教育
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本市敬老日。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九条 老年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以及父母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
有抚养的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