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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个证据规定解读-顾永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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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个证据规定解读-顾永忠.pdf

上传人:阳仔仔 2021/7/20 文件大小:10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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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两个证据规定的背景及意义
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一)关于“一般规定” (第 1 条—第 5 条)
第 1 条: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采用
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本条对办理死刑案件(也包括其他刑事案件)确定被告人有罪提出了总体上的质量标准:
( 1)严格依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办案(办案依据) ;
( 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要求) ;
( 3)程序合法(诉讼程序要求) ;
( 4)适用法律正确(适用法律要求)
第 2 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
本条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其要点是:
( 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要有证据;无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注:此处指有罪的案件事实,须有证据,非指无罪的案件。
( 2)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必须具有证据能力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有证明力) ;
( 3)只有具有证据能力且经查证属实(有证明力)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
注:“证据”与“定案根据”的联系与区别。
第 3 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权威解释认为本条确立了程序法定原则,其要点是:
( 1)公、检、法三机关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必须全面、客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 2)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违反法定程序获取、认定证据,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第 4 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本条确立了证据质证原则(也称: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 ,其要点是:
( 1)任何证据须经法庭调查程序进行质证;
( 3)只有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第 5 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本条第 1 款、第 2 款明确了作为定罪证明标准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内涵和外延,其要点是:
( 1)(一)和(四)是对“证据充分”的要求,是证明标准的外延;
( 2)(二)、(三)、(五)是对“证据确实”的要求,是证明标准的内涵。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本条第 3 款明确了死刑案件定罪科刑证明标准所要求的证明对象,实际上是回应第 2 款(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
有证据证明” ,指出死刑案件应当证明哪些案件事实,其中(一)至(五)都是定罪事实, (六)和(七)是量刑事实。
(二)关于“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