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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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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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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30401( 颁布时间) 20030401( 实施时间) 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进一步明确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促进城市供暖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 152 号令), 结合我市供暖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城区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用热居民, 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取消职工采暖费由单位统一支付的办法, 实行供暖单位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由热用户直接向供暖单位缴纳采暖费的办法。第四条采暖费价格标准为: 燃煤锅炉供暖、燃油锅炉供暖、热电联产供暖每建筑平方米 23元, 余热水供暖每建筑平方米 17元。住宅用房改为营业用房的,按上述标准提高 20 %。室内净高超过 3 米的, 每超过 米按上述标准提高 10%( 中小学教学楼、办公楼除外)。第五条采暖费中包含采暖设施的大修和维修费用, 供暖单位应当负责供暖设施的大修、维修。第六条在职职工、离休退人员的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 同时个人承担 15 %。具体补贴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仍按原来由单位统一支付采暖费的渠道列支, 且采暖费补贴部分不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另行发放,不计入个人所得税以及其它各项缴费的缴费基数。第八条各单位在办理工资计划审批手续的同时, 一并办理职工采暖费补贴的计划审批。否则, 劳动、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工资计划审批手续。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落实采暖费补贴发放工作。第九条无工作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其采暖费由个人承担。第十条失业并轨人员当年的采暖费补贴由原企业承担, 同经济补偿金一并一次性发给个人。从第二年起,采暖费由个人承担。第十一条每年的 11月1 日至次年的 3月 31 日为供暖期。每年采暖费的缴费期限为 4月1 日至 10月 31日。热用户在缴费期限之内缴纳当年全部采暖费的, 供暖单位适当给予优惠, 每提前一个月缴费优惠应缴费额的 1 %,最高优惠 6 %。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 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费的用户, 供暖单位有权对其停止供暖并通过法律程序追缴欠费。第十二条热用户改变供用热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 须到供暖单位重新签订或变更供用热合同。未重新签订或变更合同的,所发生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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