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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鞍山市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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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鞍山市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20/6/23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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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鞍山市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法规]鞍山市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阅读全文】《鞍山市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管理,规范收费、罚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辽省取消预算外收入部门过渡帐户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鞍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市具有组织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职能的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执收执罚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和单位,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条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政府调控,财政部门管理。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第四条各执收执罚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第五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是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第二章收缴的范围和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外收入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二)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三)行政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四)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五)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房租收入等。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包括:执罚单位依法实施处罚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物品和赃物的折价收入。第七条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实行财政统一管理,单位执收执罚,委托银行收款,资金缴存财政的管理办法。第八条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采取直接缴款和代理缴款两种征收方式。(一)直接缴款是指各级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将直接征收的有关预算外资金收入、罚没收入缴入同级财政资金专户,或由执收执罚单位开据《预算外收入缴款通知单》、《罚没缴款通知单》,缴款义务人持据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到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二)代理缴款是指由执收执罚单位代缴款义务人到银行代收点缴款。第九条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原则上实行直接缴款,特殊情况需实行代理缴款的,由执收执罚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十条各执收执罚单位的原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过渡帐户一律撤销,对擅自继续保留或另立帐户的,视同“小金库”严肃处理。第十一条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缴款义务人,须自觉地接受执收执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履行其缴款义务。第十二条对办理同一事项,多家收费的,应逐步实行由一家收取。第十三条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赃物及抵费的物品,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拍卖,所得收入直接上缴财政。第十四条在确保依法收费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对执收单位实行必要的鼓励策。第十五条收费征收管理机构可根据银行代收点的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金额和业务量等,拨给其一定比例的代收手续费,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确定。第十六条对各种预算外收入一般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当事人提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