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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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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实物贵金属业务发展,加强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及境内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我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分支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二)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整体服务功能,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
(三)一级分行制定适用辖内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细化明确部门分工,制定产品销售、实物保管与调拨、账务处理与资金清算等工作的操作细则等;
(四)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存放场地和支持系统;
(六)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的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合作厂商(下简称“贵金属厂商”)签订协议,由我行代销或购进产品后由我行向客户销售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业务。按照货物所有权归属、货款的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税务、账务处理等的不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可分为经销模式和代销模式。我行根据贵金属厂商的规模、声誉和信用状况等,确定不同的销售模式。
(一)经销模式:我行先行向贵金属厂商支付货款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贵金属厂商据此向我行供货并转让货物所有权,我行自行定价并对外销售,未售出的贵金属在协议约定的退货期内按购货价进行退货或在协议约定的换货期内换货;
(二)代销模式:贵金属厂商先行向我行供货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我行自行定价或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待协议约定的销售时间结束后,根据已售出的数量同贵金属厂商进行结算,未售出的贵金属悉数退回贵金属厂商。按照确认收入的不同,代销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
:我行作为代理方有权自行决定售价或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我行按协议供货价与贵金属厂商结算,实际售价与协议供货价之间的差额归我方所有。我行缴纳增值税并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业务发展部个人金融部总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业务发展工作。负责制定业务管理办法,制订贵金属厂商和产品的准入标准,产品准入、订货、分配、销售、回购等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与贵金属厂商签订协议,处理客户投诉等;
(二)营业部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的账务处理办法;,对全辖贵金属业务的相关税务处理进行指导;负责制订实物贵金属业务账务及税务管理实施细则;负责税务相关工作并进行纳税申报;
(三)运营服务总部(票据):负责制定金库实物贵金属保管及配送细则,负责指导全辖贵金属实物保管、配送及库房管理等工作;
(四)运营服务总部(账务):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BGL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负责BGL账户统筹管理、运行监控工作并牵头组织BGL账户对账;
(五)运营服务总部(收付清算):负责指导全辖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日常账务处理及核对、资金清算及划拨、BGL账户日常监控等工作;缮制贵金属业务传票并完成货款支付、销售款清算、增值税核算等具体账务处理。
(三六)综合管理部保卫部:负责指导全辖实物贵金属销售、运输及调拨过程中的安保工作。
第十三条 分行各部门职责
(一)个人金融部门:本辖区内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主管部门。根据总行文件、授权或批复,在本辖区内开展实物贵金属业务,在总行授权下与贵金属厂商签订协议,进行产品订货、分配、产品宣传、销售、回购及相关业务管理等;
(二)财务管理部:负责制订本辖区实物贵金属业务账务及税务管理实施细则,指导本辖区税务相关工作并进行纳税申报;
(三)金库部门:根据个人金融部门通知,进行贵金属的入库保管、出库配送及退货退库的操作;
(四)运营控制部门:根据总行管理要求,规范辖内实物贵金属业务操作流程,统筹管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相关BGL账户;
(五)收付清算部门:根据个人金融部门通知,缮制贵金属业务传票并完成货款支付、销售款清算、增值税核算等具体账务处理以及相关BGL账户日常监控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实物贵金属运输、调拨、网点展示及销售时的安保工作。
第三章 准入权限及准入标准
第十三四条 厂家准入标准
权限
贵金属厂商统一由总行个人金融总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负责准入管理,一级分行在本辖区与总行准入名单外的贵金属厂商开展业务合作需要报总行审批。
第十五条 厂商准入标准
贵金